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9       来源:省医疗保险处

./P020180619721291982609.docx ./P020180619721292454657.xlsx ./P020180619721292929174.xlsx ./P020180619721293230448.doc

 

川人社发〔201829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8年版)》),经省药品目录调整领导小组审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药品目录(2018年版)》支付规定

(一)《药品目录(2018年版)》分凡例、西药、中成药、36种国家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和中药饮片5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谈判药包括了西药和中成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二)《药品目录(2018年版)》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2018年版)》内西药、中成药时区分甲、乙类,对甲类药品各统筹地区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乙类药品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三)各统筹地区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可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并按乙类药品管理。确定的医院制剂清单和支付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备案。

(四)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完善《药品目录(2018年版)》使用管理

(一)全省使用统一的药品数据库。省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建立全省统一的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数据库,制定药品数据库管理办法,并及时根据药品目录调整和药品数据更新情况完善药品数据库。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我省药品数据库,不得自行调整更改药品数据库信息,药品数据信息有更新的,应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指导管理。要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结合《药品目录(2018年版)》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临床医师应按照法定说明书明示的药品适应症使用药品,对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三)各统筹地区要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数据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药品使用基础数据,分析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重点监测用药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乙类药品中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它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差距,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确定;对《药品目录(2018年版)》中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限定用量的药品可作为特殊药品进行管理,特殊药品和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制定;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和审核制度。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药品目录(2018年版)》中涉及的谈判药,按我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药品目录(2018年版)》于20188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有关补充文件同时废止。各统筹地区要抓紧做好新旧药品目录的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及时更新完善药品数据信息库,确保按规定日期起执行。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根据临床药品使用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坚持有增有减、有控有扩的原则,适时组织专家对《药品目录(2018年版)》进行动态调整。

(四)《药品目录(2018年版)》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2018年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8年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619     


凡例.docx
一、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xlsx
三、36种国家谈判药品名单.xlsx
四、2018版中药饮片目录.doc

微信
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