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又称劳动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处罚(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检查权、处罚(处理)权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有效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前仔细阅读以下指南: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二、投诉举报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和管辖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的集体投诉,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投诉文书。
三、受理对象:
(一)用人单位:现行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各级各类用人单位。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3、34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及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用工行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2、47条: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一致;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一致,增加“非企业单位”。
(二)劳动者:16岁以上,除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以外的劳动者:
1.男60岁、女50岁以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2.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3.在校学生(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4.《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以外的人员。
四、受理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共9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12、13、14条(共30项)。
五、受理原则: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8条:
(一)时限有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两年。
(二)主体适格。
(三)管辖法定。
六、受理情形:
直接举报投诉;间接举报投诉(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网络、交办、移送)。
(一)举报:《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0条。
(二)投诉:《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2条。
凡举报、投诉,均要求与举报、投诉人核实并补正相关材料。
七、受理处置:
(一)认真调查:面对举报、投诉者,应热情同情,耐心细致,望(形貌、情绪)闻(善于倾听,把控话语权)问(关键细节)切(因势利导,指明出路)。
(二)受理——立案(5个工作日)——调查(60—90个工作日)——责令改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移送;撤销立案)——举行听证——行政处理处罚(预告)——决定送达(直接7日;邮寄;公告60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8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等等。
(三)告知另诉:
1.非劳动保障事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
2.劳动争议纠纷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16、17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三项。
3.移送办理:
A管辖权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3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7条;自劳社发〔2009〕124号;自人社发〔2013〕149号。
B内容移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63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8、16条;《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
(所在用人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征缴——→:
1.核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16条、人社部发【2013】82号)——→
2.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人社部令第20号第16条)——→
3——A: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处罚(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
3——B:查询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人社部令第20号第17条)其存款账户及余额(人社部发【2013】82号)——→
4——A: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小于欠费数额:申请行政划拨向所属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书面申请(人社部令第20号第18条、人社部发【2013】82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欠费用人单位发送(1)《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主席令49号第35条)——→(2)发送《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主席令49号第37条;人社部令第20号第19、20条)——→(3)用人单位执行划拨决定。
4——B:单位账户余额不足(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1)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人社部令第20号第21条、人社部发【2013】82号)——→(2)评估审核(人社部令第20号第22条)——→(3)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人社部令第20号第22条)——→(4)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人社部发【2013】82号)——→(5)以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人社部令第20号第23条)
4——C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划拨余额不足、未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押、查封、拍卖;主席令第35号第63条第三款、人社部令第20号第25条、人社部发【2013】82号)。)
C司法移送(公安机关:骗取社保、恶意欠薪、阻挠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30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4条等。
八、下列事项与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与雇工之间的劳务纠纷;
4、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务纠纷;
5、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6、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7、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8、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9、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九、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十、投诉举报内容。投诉举报内容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举报可匿名)和联系电话,被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举报请求事项。
对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和受理的匿名举报,不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