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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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80元调整为1650元,增幅19.57%;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4元调整为17.4元,增幅20.83%。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201871日起执行。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维护低收入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市人社部门将加强对各地、各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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