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
第四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可增设基层、产业等人才专项。人才专项的设立由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中青年学术技术人才中推荐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四川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精神;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其发展现状,并对其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科研素质良好,创新潜能大,具有成长为领军人才的潜力;
(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的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对我省产业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在其他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六)具有中国国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七)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其中,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放宽到47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术技术工作。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选拔。每个学科、专业每次选拔5人左右,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选拔数量。每次选拔管理总名额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总名额的1.5倍左右掌握。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选拔程序如下:
(一)
(二)资格审查、推荐申报。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市(州)政府负责资格审查、推荐。各市(州)政府、省直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择优推荐,鼓励专家推荐。推荐人选须经专家评议,未进行专家评议或评议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推荐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等审查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专家评审。
(四)资格复审。
(五)审定公布。省直八部门审定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五)努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可按规定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在推荐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六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员,报省委组织部和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管理。再次推荐、选拔管理与首次推荐、选拔管理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五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
第十六条 省直八部门应优先和重点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承担省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等,积极为其提供学习进修机会和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其提高学术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提供科学研究、实践锻炼平台,为其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