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人社办〔2022〕46号 关于印发《雅安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人社办〔2022〕46号 关于印发《雅安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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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绩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雅安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1日

雅安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培训效益,根据《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雅安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承担政府补贴性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定点机构按照谁认定、谁管理原则,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组织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培训机构经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同意后,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项目)范围内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申报培训补贴。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完成本地定点机构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在官网上更新公布定点培训机构目录。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范围

(一)办学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批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培训机构。

(二)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职工教育(培训)机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企业。

(三)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培训能力的各行业协会或单位。

市外培训机构到我市开展培训的,需具有市外的办学许可证或相应办学资质,在我市有开展技能教学的场地、师资、硬件和软件设备设施,经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纳入本地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后可组织实施培训。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体系、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

(二)具备承担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相应的专业(职业、工种)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三)具有申请开展相应专业(职业、工种)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且符合教学岗位资质的教学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理论教师不少于1名、实训教师不少于1名。

(四)申请的相应专业(职业、工种)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用工需求,教材(教学资料)、教学计划和大纲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五)熟悉职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六)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及诚信不良记录等(设立期不满三年的以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七)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和单位自愿申报,向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1.承诺函;

2.雅安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

3.审批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可在本级内核验的无须提供);

4.教学场所证明材料;

5.申报专业(职业、工种)师资配备情况表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教师资格、考评员资格或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申报专业国家职业标准、教材(教学资料)样本;

7.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二)审核认定。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后,组织职业培训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定点机构认定结论。

(三)公示。拟认定的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办学地址、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等级、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发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期限为3年,培训机构如在管理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期限可以自动延续。

第九条 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劳务品牌培训基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后可直接认定为定点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机构的培训督导、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定点机构的信息化动态管理,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提升培训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应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雅安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实施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一)被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二)连续12个月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三)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四)教学管理混乱、违规收费,经查实培训机构负主要责任的;

(五)弄虚作假,存在套取、骗取培训资金行为的;

(六)拒绝、阻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在检查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电话回访、核查资料等措施加强对定点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每个培训班电话回访抽检率应不低于培训班学员的10%。

对以虚假培训等方式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雅安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

2.承诺函(范本)

附件1

雅安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批准设立机关


统一信用代码


办学许可证号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手机


邮箱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培训场地

(使用面积)

教室

实训场地

办公场地

个数

总面积

个数

总面积

个数

总面积

自有




租赁




有职称或职业资格的教师人数


其中专职教师人数


协议用工单位


申请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

等级

专(兼)职教师、职业资格及等级

1




2




3




4




5




实训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自有或租用

1





2





3





4





5





附件2

承诺函

(范本)

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校承诺在本次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过程中所提交的全部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如在认定过程中或今后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信息存在虚假、夸大、瞒报等情况,愿接受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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