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4月29日,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调整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增幅19.39%;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7.4元调整为每小时21元,增幅20.69%。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维护低收入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人社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