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胡海波等12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若对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9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受理电话:0835-6529508
通讯地址: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楼大厅7号窗口
公示情况表 | ||||
序号 | 姓名 | 单 位 | 拟认定情况 | 法律依据 |
1 | 胡海波 | 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
2 | 冯书元 | 南阳市鑫润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3 | 杨燕 | 芦山湘邻纺织有限公司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4 | 苟绍双 | 芦山奥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5 | 任炳康 | 四川驼王无纺布有限公司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6 | 刘培东 | 芦山县子军木材加工厂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7 | 马洪林 | 芦山县子军木材加工厂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8 | 白洪燕 | 芦山雅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9 | 乐扬平 | 四川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10 | 杜军 | 芦山县姜城旅游公交有限公司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11 | 代佳 | 中国共产党路芦山县委员会宣传部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
12 | 冯品林 | 芦山县中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