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伤性质认定决定的公示 -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伤性质认定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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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胡海波等12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若对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9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受理电话:0835-6529508     

通讯地址: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楼大厅7号窗口

公示情况表

序号

姓名

单    位

拟认定情况

法律依据

1

胡海波

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2

冯书元

南阳市鑫润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3

杨燕

芦山湘邻纺织有限公司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4

苟绍双

芦山奥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5

任炳康

四川驼王无纺布有限公司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6

刘培东

芦山县子军木材加工厂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7

马洪林

芦山县子军木材加工厂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8

白洪燕

芦山雅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9

乐扬平

四川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10

杜军

芦山县姜城旅游公交有限公司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11

代佳

中国共产党路芦山县委员会宣传部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12

冯品林

芦山县中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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