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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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由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关于建立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11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30号,联系人:易晓明,联系电话:0835—2245124,电子邮箱:527557283@qq.com

按照省级要求,此方案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印发,征求意见期限缩短至7日。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建立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1日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的相关要求,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并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21〕1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从2023年1月1日起,建立以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居保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1、基金统收

各县(区)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居保费按规定解缴至市级国库,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市级居保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中的居保资金应按月全额归集至市级居保基金收入户,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集中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

  2、基金统支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按月核定各县(区)申请的基金支出额,市财政局根据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级居保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保中心下拨至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县(区)组织发放。

(二)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居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市社保中心会同市税务局统一编制全市基金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强化基金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督和跟踪分析,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三)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居保财政补助资金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区)按比例承担,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划拨补助资金。  (四)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全。市居保经办管理服务统一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21〕19号)的规定执行,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经办各项业务。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筹备(期限:2022年12月15日前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的筹备工作,拟订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关银行机构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开设专户(期限:2022年12月20日前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信状况、利率、网点分布、服务质量等相关因素,综合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开设居保基金市级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三)资金清算(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 )

    各县(区)在市级统一指导下推进统收统支市级统筹管理工作,开展城居保县级配套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县级配套补助资金未足额到位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筹措资金拨付到位;开展税务征收居保费对账清算,居保费未足额划进财政专户的,要划进财政专户;开展暂收暂付款项清算,居保基金应收尽收、应付尽付。

 1、资金上解。本方案印发后,各县(区)居保收入户余额全部划至县级财政专户,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额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已转存定期储存的基金,期满后全额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

 2、取消县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专户基金清零后,不再保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居保统收统支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做好居保统收统支市级统筹涉及的基金归集、资金划转、会计核算、账户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安全保障。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完善居保业务权限控制机制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建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加强基金安全监测,增强各环节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基金管理风险。

 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

    支办法

2.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

 预算管理办法

3.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责任

 分担办法

               2022年  月  日


附件1

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7〕29号)的规定,与税务、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保基金)管理。

第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三条 居保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基金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财务软件、账套和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居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管理,应指定一个收入户为基金上解户,指定一个支出户接收下拨基金。

第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财政专户缴拨凭证、支出汇总表、支付文件、税务部门提供国库入库凭证等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会计报表。

第三章 基金市级统收

第八条 基金市级统收是指本市范围内居保各项基金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市居保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统称“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征收的基金直接解缴至市级国库,由财政部门按旬划转财政专户。

第九条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末2个工作日前将同级其他基金收入户中的居保基金划转至基金上解户。

第十条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末1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上解户余额全额划转至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末,将基金收入户余额全额划转至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年度内将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划入同级基金上解户,并划转至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户。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于年度内将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划转至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只下达至市级,通过市级统支用款计划下拨各地。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划入财政专户,县(区)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上解到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市级统支

第十四条 基金市级统支是指本市范围内基金支出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专户拨付至市级基金支出户,再通过市级基金支出户下拨各县(区)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生成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计划,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生成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计划,每月28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本地用款计划履行严格的经办、审批程序,经单位分管业务和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并对用款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于次月10日前将基金拨付至市级基金支出户。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5日前下拨至各县(区)社保基金支出户。

遇节假日时,上述时间相应提前。

第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部门办理结果,按基金支付审批权限,向银行划拨资金,待遇发放数据通过社银系统对接交换,由银行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发放不成功的,由业务部门按规定修改相关信息后,进行二次发放或纳入下月补发。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区基金实际情况,为各县(区)预留1个月支付额度的周转金。当月拨付所需资金未及时到账时,使用周转金先行支付,确保居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 对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业务财务一体化的要求,建立财务业务对接机制,保障业务流和资金流匹配。

第二十三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与财政、税务部门核对,确保财政补贴收入、税务征收保费等收入一致;市、县 (区)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应按月核对上解下拨基金收支,确保内平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发现差异的,应逐笔查明原因,按规定调整至相符。暂收、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予以偿付或收回。

第二十五条 居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银行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居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缴拨基金、原渠道退回保险费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原则上月末无余额。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居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市社保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附件2

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强化基金预算管理的硬性约束,落实缺口分担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政策建立,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基金预算遵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通过统一编制并组织执行全市基金预算,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区)根据市下达的当年基金预算,制定本县(区)基金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区)应按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承担财政补助责任,确保待遇发放。 县(区)当期基金收入全额纳入市级管理,支出所需资金由市级核定并拨付,基金结余由市级统一管理,基金缺口按责任分担办法的规定进行弥补。

第五条 预算年度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曰。

第二章  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基金预算草案,其中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市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含困难人员财政代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基础养老金支出、丧葬补助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章  执行和调整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基金预算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基金预算批复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市级社保经办机构下达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其中,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部门执行。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基金预算,积极扩面征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前,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会同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的有关规定结算和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送省社保局;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十五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会同市税务部门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审核后上报省社保经办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进行督促和检查,增强预算约束能力,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切实承接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积极做好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的对账工作。市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县(区)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均衡各地基金负担,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21〕1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政府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一) 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的财政补助责任,共同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 市政府确定市、县(区)政府对基金的财政补助责任。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统筹工作,负责督促各县(区)政府全力落实市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 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

(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做好市级统筹具体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及预测预警和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五) 市财政局牵头做好对基金财政补助责任的落实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地方财政应负担资金测算、专项上解、基金划拨等工作。

二、财政对基金的补助项目及财政负担比例

(一) 困难群众财政代缴资金

扩权试点县除省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县本级财政承担;雨城区、名山区除省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

(二) 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负担,雨城区、名山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扩权试点县除省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县本级财政承担。

(三)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资金

1.基础养老金普发部分财政补贴资金,根据省上统筹安排的各级财政具体负担标准承担。

2.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财政补贴,扩权试点县除省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县本级财政承担;雨城区、名山区除省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

3.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雨城区、名山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扩权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县本级财政承担。

三、基金管理性缺口及责任分担

(一)管理性缺口的确定。管理性缺口指预算年度内因县(区)未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违规支出等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认定。

(二)管理性缺口的责任分担。

    管理性缺口由县(区)政府自行承担。其中,因违反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规定或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造成基金减收的,由县(区)政府筹措资金补足;因违反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造成基金增支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全额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弥补;存在隐匿、转移、浸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各地对违规少收多支行为,要按规定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区)应负担的管理性缺口,纳入县(区)一般公共预算并专项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集中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四、超收激励。

对各县(区)超额完成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的部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单独建立台账,对超额完成当年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的县(区),按超额部分的5%奖励工作经费,奖励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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