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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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工伤康复?

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利用传统和现代康复理论和技术,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其受损功能,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其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工伤康复应当遵循工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和“康复优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理念,最大限度恢复工伤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其重返工作岗位。

二、工伤康复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康复属于工伤保险三大职能之一,其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心理康复和伤残部位功能恢复等内容,其核心是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但并非所有人均可以申请工伤康复治疗,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如雅安市范围内的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的,可以直接到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诊查,申请工伤康复治疗。

本办法所包含的工伤康复由骨折、关节及软组织损伤、脊髓损伤(截瘫、四肢瘫)、烧伤、手外伤、颅脑损伤(非昏迷患者、昏迷患者)六个项目140多个子项目组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康复项目进行调整。

三、什么是康复治疗?

本办法所指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按照先经过康复协议机构充分评估并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程序进行,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可以与康复确认同时进行。(康复协议机构评估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终结后,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可自愿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到定点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期内进行医疗康复的,其医疗康复期与工伤医疗期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康复对象在医疗终结后进行医疗康复的,医疗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康复对象经过康复机构治疗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时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效果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结束工伤康复。

特殊情况下的康复对象康复期满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延长康复期限的申请,经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时间。

四、工伤康复适用范围和费用支付?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在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工伤康复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人员康复期间,其涉及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伤残人员,工伤康复治疗期间待遇比照停工留薪期待遇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致伤残的康复费用由自己支付。

详情咨询0835-12333。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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