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近日,我市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雅办函〔2012〕278号)规定,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现行的220元/人.月,提高到290元/人.月。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市属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人员本月底完成审批工作,各县(区)调整审批办法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2年10月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