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5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涉及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三)涉及重大资金安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其他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决策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人事任免、局内部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决策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第四条 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承办相应决策的调研、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信访科会同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工作。
驻局纪检组负责决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局长可直接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经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经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本局提出与决策有关的建议,所提建议由局长指定相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 决策程序启动后,由局长指定决策承办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一般提出决策建议的科室(单位)为承办单位。
决策建议人可以提出取消决策事项的建议。决策事项经局长同意取消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制订决策起草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步骤、方法、时限和要求,落实责任和保障措施。
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决策跟踪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九条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信息。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
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注重听取人大、政协、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在调研和起草过程中,有关各方倾向于取消或者推迟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十条 决策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市政府网站、“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头条号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决策方案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对涉及相关主体切身利益的决策方案,承办单位还应当以通知、张贴公告、特定地点公示等形式,告知利益相关主体有关决策方案的主要内容,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日期;
(三)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渠道;
(四)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由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机关,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后,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承办单位可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重点就有关专业性问题和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组织相应的专家参加相关事项的论证,并根据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参与论证的专家和时间;
(二)对提请专家论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除组织会议形式论证外,还可以通过网上或函件论证的方式进行;
(三)论证的具体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四)提请专家论证的决策事项一般应提前7个工作日,由承办单位将相关资料和论证的具体问题、要求提交参与的相关专家。紧急事项,可以临时通知相关专家;
(五)专家论证意见,由承办单位整理汇总,形成决策论证报告,作为决策参考;
(六)决策吸纳专家论证意见情况,由承办单位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是否存在社会稳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影响,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工作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报请局长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拟提交审议的决策草案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报送合法性审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制订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说明;
(四)决策内容解读;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局的职责权限;
(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对承办单位提交材料不齐的,局政策法规科可以要求补交相关材料,补交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方案由承办单位送局办公室提交局行政办公会审议。
(一)提交审议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及其制订说明;
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4.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5.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制订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决策依据;
3.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4.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对决策方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应当进行审核,认为需要对决策方案的有关问题再作论证、审查的,可将决策方案退回承办单位并要求重新调研、论证,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分管局长予以协调。未按本规定程序办理的决策方案,或者不能完整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材料的决策方案,局办公室应当退回决策方案并要求承办单位补办。
第二十四条 决策方案由局办公室负责提请局行政办公会审议,由承办单位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议程,按照局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行政办公会审议决策方案,应当听取承办单位所作的决策方案草案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应当进行讨论,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局长根据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情况,对审议的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经局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决策,应当由局长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
按规定需报送市政府备案的决策,由承办单位在3日内报送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决策全文或者内容概要。
第三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局办公室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实施科室和工作要求。决策内容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有关实施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因不可抗力或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会同驻局纪检组负责本局决策实施的检查、督办、考核工作,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
第三十条 本局决策依法接受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对决策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决策实施科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有关各方意见,认为应当变通实施或调整决策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调整和修订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决策。
第三十二条 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决策实施科室、单位应当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决策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评价;
(四)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五)后续措施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评估。
第三十三条 决策实施评估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全面进行,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也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决策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决策事项实施评估报告,报局行政办公会审核。决策事项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和决策执行单位分别负责决策作出和执行过程中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在决策方案制订、审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反程序规定作出的决策,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决策的;
(二)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导致决策错误的;
(三)应当集体审议决定而未经集体审议决定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的;
(五)不执行或不合理执行决策决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在决策方案制订、审定和决策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拒绝执行依法作出的决策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 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