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设立,为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外的工伤职工提供了维权途径,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救济和保障职能,对保障企业职工基本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际经办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义务不对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明确的表达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同等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救助赔偿的权利,这种工伤保险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情形,难以体现工伤保险的参保价值的公正公平性,其消极影响主要有:一是用依法参保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为违法企业的工伤待遇买单,影响参保企业持续参保积极性。二是对于本身就心存侥幸游离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未参保企业,更容易助长其不法行为。
(二)部门间信息不对称。当前工伤保险参保申请登记,一方面是一部分企业主动申报登记,另一方面是劳动监察部门日常监察督促一部分企业进行申报登记,再一方面是受社保政策宣传的影响,促进一部分企业申报登记,仍有较多的企业未进行工伤保险申报登记。其主要原因:社会保险相关部门间企业信息不对称,社保经办机构未能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企业信息。
(三)基金支付后追偿困难。申请先行支付的多为所属企业经营困难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是所属企业已破产关闭的工伤职工,先行支付一旦完成,后期追偿将面临诸多困难,或是债务主体消失乃至基金无法追回的结果。
二、建议意见
鉴于当前面临的问题,结合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工伤救助机制。设立工伤保险专项救助基金,建立工伤保险救助机制。救助基金筹集渠道:一是企业社保违法处罚金,二是工伤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划转。对依法参保的企业工伤职工,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利用工伤保险救助基金为其实施工伤救助。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工伤保险联席成员单位平台,建立企业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市场管理部门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企业信息。二是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月推送建筑建设类开工企业信息。方便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企业信息,敦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申请登记,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三)建立债务核销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债务追偿核销制度,对通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措施已支付出去的基金,因出现不可抗拒因素,或企业破产关闭等情况使债务主体消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工伤保险联席成员单位办公室同意后进行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