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工伤认定决定公示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工伤认定决定公示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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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雅安市工伤认定决定公示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 2025 年7月 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信函邮寄: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邮寄至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30号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2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 “《雅安市工伤认定决定公示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座机: 0835 - 2360197,来电请告知 “反馈《雅安市工伤认定决定公示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感谢您对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雅安市工伤认定决定公示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5日

附件

雅安市工伤认定决定公示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认定决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对职工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所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进行审查后,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职业伤害确认书》等工伤性质认定决定。

第三条  工伤认定决定公示(下称公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 条  按照“谁用人、谁公示”和“谁用工、谁公示”的原则,公示由各类用人(用工)单位负责公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含在编职工、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借调、上挂、下派、外出学习以及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公示。

劳务派遣用工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步进行公示。

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门禁出入口公示。

超龄人员、快递业和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从业人员、符合条件参加实习的在校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等其他用人(用工)单位的公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我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做好指导。

第五条 公示采取线下的方式进行,因条件受限或其他原因不能在线下公示的,可采取线上方式公示。

线下公示是指用人(用工)单位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和厂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进行的公示。

线上公示是指通过内部办公网络、官网(含当地融媒体中心)、单位微信公众号或单位微博账号等网络载体进行的公示。

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将生效的公示内容存档备查,同时也可以将相关材料报送办理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入该单位职工工伤认定档案。

第六条  公示内容为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职业伤害确认书》等工伤性质认定决定文书。

公示格式包括公示单位名称、举报投诉受理部门、电话、通讯地址等,并确保举报投诉电话畅通。

第七条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用人(用工)单位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次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工伤事实的按本单位相关规定办理,并依法依规向管辖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申请。

管辖地的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电话或书面材料,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若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涉嫌违法的及时向有关机构报送,有关机构按规定依法依规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移送。

第八条  本公示制度是指认定为工伤和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有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抵触或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附件:《XXX单位关于工伤认定决定的公示》


附件

XXX单位

关于工伤认定决定的公示

根据《雅安市工伤认定申请公示规定(试行)》(雅人社办发〔2025〕X号)相关规定,我单位对XXX工伤认定决定公示如下。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通过信函、电话和信访等各种方式举报投诉。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及处理。

举报投诉渠道:

一、用人(用工)单位内部监督

电    话:0835-XXXXXXX(XXX单位某部门)

通讯地址:XXXXXXX

邮    编:XXXXXXX

二、行政部门监督

电    话:0835-XXXXXXX(XXX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股)

0835-XXXXXXX(XXX人社局基金监督科/股)

通讯地址:XXXXXXX

邮    编:XXXXXXX

附件:雅安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XXX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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