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入选全国“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全省仅4例 -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全县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入选全国“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全省仅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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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公布了评选出的100例“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其中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工商业联合会共同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例入选,被评为优秀案例,而四川省仅有4件案例上榜。

近年来,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市、县各级的领导下,秉承打造川藏线上的“通心桥”、铸就民族团结的“连心锁”理念,以敏感问题预警、重大项目研判、风险信息共享发现在先为预防机制,以部门、行业、区域联动为工作机制,以素质提升、双语调解、微调解为保障机制,不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全力化解各种劳动人事争议,努力构建“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事业融合发展”双赢新格局,有力保障了川藏线的和谐稳定,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及经济的发展。

下一步,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以创建“省级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为契机,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工作,深化多元和联合调解模式,努力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为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良好的用工环境,奋力谱写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新篇章。

案例回顾

一、基本情况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天全县经营的民营企业。2020年10月20日,彭某某、谭某某到该公司工作。2022年5月1日,该公司告知彭某某二人将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与之终止劳动合同。彭某某二人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该公司未对彭某某二人的要求予以回应,故彭某某二人于2022年5月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拖欠的工资、失业金损失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加班工资,并要求进行离职体检。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彭某某二人的申请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希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征得双方同意后,天全县仲裁委员会会同天全县工商联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二、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核心争议在于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告知其职工将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而职工得知将被终止劳动合同后,往往会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如不及时回应职工提出的要求,易导致职工情绪激愤而采取不理智方式表达诉求。本案反映出用人单位存在用工不规范、处理职工的纠纷不理智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职工面对用人单位不合法、不规范的行为因受用人管理而采取消极对待、能忍则忍的态度,未能及时维权。在了解争议发生的原因、双方意见后,天全县仲裁委与县工商联商定认为需先稳定双方的情绪,再从有利于案结事了、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从法理、情理方面进行沟通、劝解,重点释明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问题,以此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三、调解情况

确定好调解方向后,调解员通过释法条、讲事实、摆道理、谈感情的方式指出,虽然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的规定,当彭某某二人合法权利被侵害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行使相应权利。否则,超过规定期限,其权利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彭某某二人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超过申请仲裁的一年的时效期间,或将得不到支持。同时,调解员也指出,虽然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彭某某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彭某某二人要求给予现金补偿也无法律依据。最后通过耐心地说服、劝解,双方达成协议:1.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分别支付彭某某、谭某某经济补偿、工资、失业金损失费共计21200元;2.彭某某、谭某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签收了调解书。经回访,彭某某二人表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其相应费用,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四、启示思考

通过本案的成功调解,我们可获得一些启示: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联部门继续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切实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二是企业要严格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落实合同待遇,依法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作为民营企业的“娘家人”的工商联的联动,共同参与调解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这样有利于同企业沟通,促进与职工积极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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