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事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7日
雅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设置应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利于职业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鼓励、引导和保障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职业培训需求。
第五条 市
第六条 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七条 学校的设立,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域发展布局,同时应具备
第八条 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
申报材料中须包括向同级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名称的材料和
第九条 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由市同级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名称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及以下职业培训的学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由各行政辖区内同级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名称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及以下职业培训的学校。审批结果应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告。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结果,应同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 申请设立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开展审批。
(一)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批机关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依法不属于本行
(二)评审。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对举办者的申办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对学校的设施设备、教学场地、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三)决定。审批机关依据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书面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须体现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和所在行政区域,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含义一致。学校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学校颁发
第十五条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在公告发布30日内到审批机关补办。
第三章 变更、延续与终止
第十六条 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负责人)、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一)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后的举办者应符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的条件。
(二)学校名称变更,应有登记部门对新校名的预核准。
(三)学校地址变更或新增,新办学地址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四)申请增加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的,学校应当具备开设新增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的师资条件和教学设施设备等。
第十七条 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如学校在许可期限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已整改完成的,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超过3个月未申请延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
第十八条 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营利性学校须遵照《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申请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由举办者报审批机关批准;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缴回原发证机关。审批机关应当将准予民办学校终止、注销、吊销办学许可的决定告知登记管理机关,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学校管理与教学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学校须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聘用专任教师,除依法约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与所有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经审批机关同意的办学地址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异地开展临时培训教学活动的,须报相关部门备案,且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的学生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以及职业技能评价等个人信息。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在校内开展网络贷款宣传和办理业务。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保证培训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两级
(一)发现学校开展培训活动未按要求建立相应培训台账或者培训台账存在虚假的;
(二)办学场所建设、师资、管理人员及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达不到学校设置标准的;
(三)财务制度不健全,教学管理混乱,存在违规收费及挪用办学资金等行为的;
(四)学校社会信誉差,被群众投诉、举报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调查属实的;
(五)安全等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六)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招生教学活动或不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七)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年检评估合格的,予以年检登记;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由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所在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区域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合作办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设立、变更、延续、终止等各审批环节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参照《中华人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学校参照本办法管理。